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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学会接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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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空猥亵儿童”是否构成犯罪?-行业动态-新定义励志教育-广西地区封闭式管理学校专注于青少年叛逆,厌学,网瘾,早恋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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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空猥亵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4-11-06    浏览:192次
    “隔空猥亵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20238月,正值暑假期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六年级学生小陈的作息规律与以往有很大不同。小陈父亲原以为孩子只是睡懒觉,但连续多日地晚起,使得其深感不对劲。通过检查电子产品,小陈父亲发现儿子晚上竟然在社交软件上与女主播聊天,更震惊的是,11岁的小陈与女主播进行的是裸聊,并且打赏了共一万多元。

    原来,在一次App广告弹窗的诱导下,未成年人小陈用外婆的微信成功注册充值了平台账号,开始与女主播聊天。色情的言语、妩媚的动作、引诱性肢体动作,就这样,小陈一步一步陷了进去。主播周某借助网络社交平台,引诱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裸聊的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202312月,当地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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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猥亵儿童的故意如何判断?以本案为例,开庭审理过程中,周某一直强调自己通过视频无法判断聊天对象的真实年龄,对于小陈说自己是六年级学生的说法,周某认为是在说谎。当地人民法院指出,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十二周岁的情况下,要赋予行为人比较高的审查义务,即其应审查裸聊对象是否是未满十四周岁、甚至是未满十二周岁。如果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主观上可以视为一种放任发生的故意,在法律上就认为行为人是明知的。本案中,周某作为四十多岁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通过裸聊对象的外观、声音等进行判断。因此,本案中,周某明知小陈年仅11岁,采取“隔空猥亵”的方式,以裸聊的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侵犯了小陈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

       青少年触网率超97%,未成年人网民规模已近2亿。网络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有着样式翻新快、查处难度大特点的隔空猥亵频频发生。家长、学校和社会应构建起严密防护网络,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监管,定期沟通了解其网络行为,帮助其提高辨别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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