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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学会接纳自己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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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时间:2024-11-04    浏览:183次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所有的罪都要承担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214周岁的人,属于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类型一:抢劫典型案例:某县某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小周、小段沉迷网络游戏,经常翻墙逃课到学校外面的黑网吧上网。时间久了,父母给的零花钱都用光了,没钱继续上网,二人便商量着找人“借”点钱花花,后二人找到平时比较胆小同学小黄向其索要钱财,小黄不给便用刀威胁小黄,殴打小黄,最后用刀刺伤小黄,抢走小黄随身携带的500元现金。小黄的伤构成重伤二级。根据刑法的规定,二人抢劫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最少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说抢劫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

    类型二:盗窃典型案例:16岁的学生小周由于学习成绩差,而且讨厌被学校和老师约束,便旷课回家。闲散在家的时候,认识了“段大哥”。段大哥有很多朋友,经常带着小周到处吃饭、唱歌,小周也很享受这种无拘无束的生活。有一天,段大哥说带小周去偷车赚大钱,并承诺小周只要跟着去就行,什么都不用干。小周虽然知道偷东西是不对的,但是害怕失去段大哥这个好朋友,想着自己只是跟着去,不偷应该没事,便跟着去了,当晚小周跟着段大哥等人偷了11辆摩托车。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小周明知道他们是要去偷东西,还跟着去,这就构成了共同犯罪,所以说千万不能有我跟着去,什么都没干就没事了这样的想法。从小周的案例上,再次可以看出,犯罪行为都是从不良行为发展而来的。如果小周不旷课,不结交不良习性的人,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了。

    类型三:强奸。典型案例:十六岁的小周通过“快手”APP认识了十三岁的少女小丽,二人在网上越聊越投契,便相约做了男女朋友。一个多月后二人见面并于当晚到宾馆开房,发生了性行为。过后,二人因为琐事吵了一架,分手了。过了几天后小丽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已经删除了小周所有的联系方式,找不到小周。小丽很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敢告诉父母,一直到几个月后肚子大了起来,才被其母亲发现,带到医院检查,此时小丽已经怀孕五个月。后来小丽的母亲报警,小周被警察抓了起来,小丽也因为引产造成了身体和心灵的多处损伤。

    青春期对异性的好奇和懵懂是正常的,小周和小丽不应该在身体和心灵都没有发育成熟的时候就发生性关系,造成的后果是二人的年龄无法承受的。还有小丽不应该在出事之后隐患父母,要知道,父母永远是最爱你的,遇到问题,寻求父母的帮助才是最正确的选择。有同学可能会问了,小周没有违背对方意愿,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应该构成强奸罪呀。这就错了,法律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

    类型四:故意伤害典型案例:20201031日下午1830分许,被告人肖一(女,16岁)、陈二(女,16岁)和杨三(男,16岁)、张四(男,15岁)等人与刘某某等人在一个奶茶经营店门前,因刘某某朋友扔篮球砸到陈二,引发肖一和刘某某争吵、打斗,同时陈二亦上前殴打刘某某,杨三踢了被害人一脚,张四打了被害人一拳,在打斗过程中,肖一就用弹簧刀将刘某某杀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毫无疑问,肖一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那我们再来看后来加入战局的杨三、张四,他们又要承担什么责任。有同学可能会想,虽然是一起打架,但是杨三只是踢了一脚,没有把他踢伤,张三也只是打了他一拳,人不是我们弄死的,是肖一动刀杀死的,我们俩都不用为他的死亡承担责任。是这样么?不是的,我可以很肯定地告诉你们,所有参与的人员,都要为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呢?“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啊”!因为这是共同犯罪。什么是共同犯罪呢?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一起去干同一件犯法的事情。只要你在整个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就要为整个后果承担责任。

    类型五:寻衅滋。典型案例:某中学的“校霸”小周因为同学小王把自己做的错事告诉了老师,导致小周被“请家长”,所以对小王怀恨在心,多次无辜的辱骂、殴打小王,并扬言见你一次打你一次。其他同学都惧怕小周不敢帮助小王,小王经常被殴打,不堪忍受跑回家中,不愿意上学,并且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问题,想要割腕自杀,被母亲发现救下。后来小周因为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案例中的小周犯了寻衅滋事罪,他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大家身边有没有存在类似的行为呀?校园欺凌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案例中的小周被判了刑,被害人也饱受折磨,甚至有自杀倾向。有相关的调查显示,在所有的自杀人群中,患有抑郁症自杀的人排名第一,第二就是受到校园欺凌的人。甚至超过患疾病的、生意失败的、家庭矛盾的等等,这是非常可怕的。电影《少年的你》大家看过没有?我相信看过的人都会觉得很压抑很愤怒。所以希望同学们不要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如果你看到有同学正在遭受校园暴力,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帮助他,不要当校园暴力的旁观者。如果你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要勇敢的站起来反抗,告诉老师告诉家长告诉警察,不要一味忍耐。一味忍耐只会让对方越来越变本加厉。

    类型六:聚众斗。典型案例:某中学初三学生小周与该校初二学生小袁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邀约了共计40余人,相约到学校没有监控的厕所内殴打,40多个人持木棒等器械挤在学校的男厕所里打斗,同学小沈去上厕所,被误踢着两脚后倒地,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情绪激动、轻微外力等因素刺激至应激性猝死。最终小周等6人被以聚众斗殴罪判了刑。参与打架人员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学校的处分;学校也进行了民事赔偿。案例中的小周等人都预想不到自己约架的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通过这些案例,相信同学们内心都是害怕的,不想跟她们一样,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一、“大错不要犯,犯点小错无所谓”的想法是错误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很多犯罪往往不是一朝一夕的结果,而是有一条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再到犯罪的轨迹。我们要从小事做 起,“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遵纪守法,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做一个勤奋努力、阳光向上的好少年!

    二、我们要加强自身修养,珍惜学习机会。你们知道犯了错误在监狱里接受改造的那些孩子,最羡慕的人是谁吗?就是你们!他们最想的就是再次回到学校,回到课堂,回到同学们身边,但是他们已经没有这个机会了。所以,同学们一定要珍惜,珍惜在学校的校园时光,这是最美好的,珍惜和同学们相处的时候,以后你们就会发现,你们最珍贵的朋友,就是初中、高中的同学,包括老师,我现在最好的朋友,仍然是我们高中同学。

    三、提高鉴别能力:警惕天上掉馅饼,如果在你突然遇到了天大的好事,比如一本万利、中奖、校园贷款、一步登天的情况,那你就要提高警觉了。要保护好自己的财物,警惕网络诈骗。世上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如果有,那一定是地上有陷阱。

    四、谨慎结交朋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远离有不良习性的人,警惕“段大哥”这样的朋友。

    五、切莫虚荣攀比:攀比是本能,但是要靠自己的能力获得想要的东西,要量力而行。长大了回头看很丢脸。

    六、掌握自救本领:报警、舍财保命,不论什么自我保护的办法都要谨记,生命安全第一位。

       青春是一场修行。这场修行中,未成年学生要经历人生的逆反期。希望能够正确认识自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以逆反为名而肆意妄为,相反,要不断自我审视,加强自律。和父母、老师,甚至是心理咨询师多沟通,共同度过这一时期,走向成熟。在这个时期发现如果自己出现了不良行为,尽快改正,珍惜学校、老师的教导。等长大了,就会明白学校老师的良苦用心。但如果在这段时期不听老师的教导,不服从学校的管理犯了法,被判了刑,那这是毁了自己的一生。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会保护我们,也会在我们偏离轨道时制裁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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